科大政发〔2020〕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健全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湖南科技大学章程(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在依法享有权限内制(修)订并公开发布,在全校范围内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解释与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湖南科技大学章程(修订)》,并经过规范的审议程序。
(二)统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讲求实际、注重实效。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或段落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简练,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审定、印发、公布、解释、清理、修订、废止、备案与汇编,均应遵照本办法。学校与外单位联合制(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校属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等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备案校属各单位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制订计划。
(二)协调和督查校属单位制(修)订规范性文件。
(三)协助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审核规范性文件的体例和内容。
(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公布、清理、备案和汇编工作。
第六条 职能部门、相关直属单位是自身职权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解释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的职责权限,制定本单位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并报党办校办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的制订计划或上级要求,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中的意见征集(含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风险评估及修改。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和施行中的实效分析。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
(六)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第七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经营实体、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可以制订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但不得制订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印发、公布、备案与汇编工作的程序一般为:
(一)起草单位申请立项。
(二)起草单位调研论证后起草。
(三)起草单位征求意见后形成修改稿,其他关联单位会签。
(四)相关单位进行风险性评估。
(五)相关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
(六)学校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印发、公布。
(八)备案存档。
(九)汇编成册。
第三章 立项与起草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根据规范性文件年度制订计划,具体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单位工作职责的,由主要责任单位或学校指定单位牵头负责起草工作,并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必要时,起草工作可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相关组织开展。
第十条 在年度计划外,如有上级政策要求或学校发展需要,校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应提出立项建议,对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等做出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起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制度”“意见”“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能称“条例”“规章”。
组织、社团经特定程序制订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称为“章程”;要求师生员工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称为“制度”;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订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除内容复杂的情况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属于暂时使用的,可在文件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次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二)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时间及有关决策机构的名称。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目的、依据、适用对象或事项、遵循的原则。
(四)具体行为规范。
(五)施行时间、解释主体。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充分贯彻上级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先进经验;仔细研讨,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直接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充分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反馈有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并作出解释、说明。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关联单位和管理对象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提交审核会议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相关单位要对其进行风险性评估,其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廉洁性评估,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合法性评估。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为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应当在送审稿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四章 审核与审定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审核制。起草单位应提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呈送党办校办、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法律服务中心审核。必要时,可由分管校领导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师生员工代表,进行会议审核。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在报送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时,须就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的依据、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报送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审核;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共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后再报送审核。
第十七条 审核单位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遵循国家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制度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制度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责任追究制是否健全。
(四)是否征求关联单位和涉及切身利益有关人员意见。
(五)是否通过风险性评估。
(六)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核部门修改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填写《湖南科技大学规范性文件审核表》,并经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向学校提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请求。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学校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第五章 印发、公布、施行与解释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同意后,形成定稿,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以“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湖南科技大学”或“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党办校办按照学校党务、校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认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疑义的,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解释单位提出对某个或某几个条款进行解释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单位,在收到解释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必要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单位参照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公布,此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清理、修订、废止、备案与汇编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绩效评估,界定其是否继续执行、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党办校办,需要修改的应明确修改内容、需要废止的应明确废止理由。
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党办校办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学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定期清理后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应当及时按程序公布,未被列入公布目录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即时提请修订或废止,党办校办也可向起草单位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订、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实施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大于积极效果评价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和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修订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其制订程序执行。在新的规范性文件中应明确原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日期。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发文施行后,起草单位应将正式文本及“湖南科技大学规范性文件审核表”及时报送党办校办备案。党办校办每年底对当年已经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整理,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6〕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