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党发〔2020〕39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学校拟作出的涉及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重大利益或学校各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对拟作出的决策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具体事宜由学校法律服务中心执行并对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承办)部门在提交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决策之前应向学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合法性审查,同时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办部门在提请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决策的方案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所涉部门的意见。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其他有关事项是否合法。
第七条 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邀请校内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法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要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补充和完善。承办部门对法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
第九条 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包括决策方案合法、部门合法或违法的意见,部门合法或违法意见要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涉密的重大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决策的任何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法律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