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党发〔2020〕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委、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
第三条 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学校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八)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九)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十)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十四)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重大奖惩和重要案件的查处。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聘(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层干部的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和校级领导人选的推荐。
(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五)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房屋拆改扩建项目、大型修缮与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二)不动产的购置、出租和转让,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大额服务项目购买。
(三)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调动和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5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内非常规性经费使用方案。
(二)1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外经费支出方案。
(三)受赠10万及以上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方案。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会前准备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广泛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会会议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也应提前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经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条 集体决策
(一)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
1.党委会委员出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2.校领导出席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专员办主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奖惩等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且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尤其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与会委员及党外校领导都要明确表态;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
(四)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组织。
校长办公会议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五)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会议记录及附件材料应留存备查。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分管校领导与党委书记或校长共同商议后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决策实施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三)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委员动议,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位校领导动议,经超过半数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相关部门对决策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反馈信息,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二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严肃追究泄密责任。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或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以会议通知、纪要、决定等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督查制度。
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督办,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或校长汇报。
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及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党办校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的考核评估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当作为学校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 湖南科技大学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科大党发〔201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