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政发〔2020〕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中华人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搜集和整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资料以及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经有关领导审核后,依法发布统计信息。
第三条 学校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四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学校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统计干部,担任学校统计负责人,全面负责落实学校综合统计工作。有统计任务的单位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同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七条 党办校办主要统计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校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汇总填报上级机关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报表,协助有关单位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报表,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咨询。
(二)负责学校统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兼职统计人员队伍,组织召开全校性的统计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定期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业务学习,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三)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和贯彻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四)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和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对学校各类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和综合比较,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参考资料。
(五)负责登记和审核学校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负责综合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统计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统计员开展工作。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负责的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四)对本单位负责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签字,并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统计人员职责
(一)负责搜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开展效益分析;认真填报国家和地方政府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统计台帐;负责本单位统计资料信息化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全校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一)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学籍管理、多媒体教室等方面情况由教务处负责提供和填报。
(二)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的政治面貌、奖学金、研究生导师等方面情况由研究生院(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三)本科生奖惩、资助等方面情况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四)本科生招生、就业创业等方面情况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五)继续教育招生、学籍管理、毕业结业、学生的政治面貌、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六)全校共青团员数据、学生社团管理、课外科技活动等方面情况由学校团委负责提供或填报。
(七)教职工人数、学历、职称、岗位分类、年龄等方面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副处级以上干部)、教职工政治面貌等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八)民主党派情况由党委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九)校友情况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学科建设等方面情况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一)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产学研用等方面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二)外事及港澳台、外国留学生招生、毕业情况等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三)财务收支等方面情况由财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四)学校占地、固定资产、房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情况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五)基础建设等方面情况由基建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六)校园网络建设情况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七)图书文献资料情况由图书馆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八)各二级学院协助党办校办和各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十九)党办校办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统计情况,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二十)其他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工作体制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具体指导,定期研究,经常督促与检查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领导并支持统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党办校办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有关单位统计工作由该单位办公室(综合科)归口管理并接受党办校办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综合统计部门、各单位在填报各级各类统计报表时,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按学校规定的统计工作流程填报报表。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各单位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将统计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数据审核修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四章 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综合统计资料由党办校办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送党办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反映学校基本状况的各种统计数据及资料,均以党办校办的统计数据及资料为准,引用或对外发布学校统计数据及资料必须经党办校办核准,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必须提前经党办校办审核,避免数出多门。凡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字,经本单位主管统计工作领导、党办校办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学校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报出。各单位在向上级对口部门呈报统计报表时,要求同时送交一份到党办校办备案。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统计监管
第十九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统计人员必须掌握国家关于统计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了解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及工作计划,掌握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逐步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相关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正确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统计工作规定》(科大政发〔201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