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政发〔202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议事程序,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湖南科技大学章程》《湖南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 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党委书记、校长会商上会议题时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校长办公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3.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双一流”建设)、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双一流”建设)、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具体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具体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融资、投资项目、捐赠的审定,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超出预算或预算外经费支出方案的审定,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具体事项。
7.单价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闲置、超标准配置、确需报废等资产处置,单价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批量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报废方案,建筑面积在300平米及以上、3000平米以下的教学、实验、科研等用房配置及调整方案,其他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具体事项。
8.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预算内金额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预算内金额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等设立和安排方案,其他学校重大建设、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具体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5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他专项审计结果。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具体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具体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具体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具体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具体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具体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以及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校友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绩效工资、奖励、劳动纪律、教职工福利待遇等相关文件落实情况,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相关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以监察专员身份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研究某一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当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专员办主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星期征集。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
若议题内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时,议题呈报单位要主动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分管校领导要主动征求其他有关校领导的意见,必要时召集议题呈报单位、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
议题初步确定后,议题呈报单位应当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报表》,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在会议召开前一周交校长办公室汇总。
不成熟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者经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有关领导小组、委员会等组织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由有关组织讨论解决。经协商请示后依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正式召开前,党委书记、校长会商上会议题,共同逐个听取校领导议题汇报。议题呈报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议题经党委书记、校长共同商议并充分听取意见后,由校长确定。如遇意见不一致,应暂缓上会。
议题确定后,议题呈报单位应当完善议题有关材料并报送校长办公室。
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特别紧急的议题,或者党委书记、校长(或会议召集人)协商后认为需要直接上会的议题,可以直接上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校领导和责任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视和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学术组织、咨询机构等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和彼此利益相关的合作交流,要经过法律咨询。
(二)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三)涉及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的议题,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议讨论决定前,须由各议事协调机构充分讨论,提出明确意见。
(四)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校长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整理议题材料,并告知和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简要报告议题情况;议题呈报单位、列席单位进行补充说明;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理由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或者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发表。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控制列席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校领导牵头。
第二十一条 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传达、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监察专员办公室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领导进行反馈;对明确由相关单位执行的决定事项,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落实,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分管校领导应当对分管单位执行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各二级单位执行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征集汇总议题,整理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协调会场服务,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在会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准确、严谨,如实反映会议议决事项。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拟稿,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经相关校领导审签,由校长签发。议题原件、记录、会议纪要签发件、会议纪要等材料(含电子档)应当定期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科大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