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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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科大党发〔202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秘密,是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全体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要保证党和国家的秘密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保密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全体校领导、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交流处、保卫处、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党办,由党办主任兼任保密办主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党办分管机要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保密办副主任。保密办明确专人做好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指导下,依法管理、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召开保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审议学校保密制度,部署学校各项保密工作。

(三)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四)负责保密事项的审查审批。

(五)表彰、奖励为学校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依法依规追究失泄密责任,处理失泄密人员。

第七条 保密办在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提交年度保密工作计划、专项保密工作计划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三)指导和监督全校各单位做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四)对学校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进行审核和业务指导,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的接触和知悉范围的确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认真开展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组织开展保密检查,消除泄密隐患,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制止、纠正、查处有关保密违纪违法行为。

(七)组织交流、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并提出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方案。

(八)认真做好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件、机要件的签收、传递、传阅、复制、清退、立卷归档和销毁等。

(九)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保密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十)完成学校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九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各类秘密文件、电报和其他资料。

(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有关组织、人事、财务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秘密事项。

(五)各级招生考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含自主命题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条 对学校工作中一些不能列为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工作秘密予以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的有:

(一)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学校各类正式文件及相关文字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和纪律处分材料。

(四)学校重要会议或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讲话、文件、资料等。

(五)人事招聘、纪律审查与监察、特殊类招生考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定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定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是涉密科研生产项目的指定定密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第十三条 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应当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审批表》,由各单位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学校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保密办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由保密办组织填写《涉密人员登记表》并上报市委保密办、市公安局备案,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调离原涉密工作岗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保密办备案,并做好国家秘密载体、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等移交工作,填写《离岗交接表》,不得擅自销毁和作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由保密办统一签订《脱密期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按照学校程序进行审批,护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必须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涉密人员给予保密补贴,纳入特殊绩效统筹考虑。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密要害部位主要是指机要室(党办校办)、试卷保密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军工保密室、军工科研 保密室(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以及其他集中制作、存储、保管涉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并做好记录,等等。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定期自查自纠;定期对保密环境和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二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控制进出人员。确需进入或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由承办人事先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出入登记表》,经其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报学校保密办审批,并登记备查。

第七章 国家秘密载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记载、存储国家秘密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机要室负责机要文件、机要信件、机要档案的收发、转递、归档及销毁工作。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借阅、清退、归档、销毁等各个环节,均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秘密载体,并指定专人管理。单位变动、岗位调整或个人离职离岗、退休,均应及时做好秘密载体的交接和清退工作。

第八章 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存储设备

第三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存储设备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不允许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接入校园网前,计算机系统要经过保密审查,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查把关。涉密单位接入校园网的,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建有网络服务器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特别是保密要害部位应建立非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台账,涉密计算机要粘贴相关标示。各单位应定期对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存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若发现计算机系统出现泄密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存储设备的维修应送到省保密局审批的定点单位,或在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安全的前提下,由定点单位上门维修,学校相关单位要派人现场监修,并做好登记;报废时应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单位变动、岗位调整或个人离职离岗、退休,均应及时做好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存储设备的交接和清退工作。

第九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宣传报道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归口负责管理。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由相关单位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十一条 涉密会议应在具备安全保密的场所召开,涉密会议的设备设施应符合保密要求。不得私自留存涉密会议文件资料,不得擅自记录、录音、摄像、拍照和摘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后应督促做好文件资料的清退、回收、销毁和保密设备回收等工作。

第十章 教育**密

第四十二条 教育考试的保密工作分别归口于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四十三条 加强学校**的试卷保密管理,要从试卷的命题、印刷、封装、分拣、接收、寄送、保管、考试、评(阅)卷等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凡命题、制卷、评卷的教师和试卷保密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严禁泄漏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中各级考试开考前的试卷,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室或专柜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科学技术保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工作由科技处(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归口负责管理。学校一切科研成果,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有关保密规定正确划定密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在以下科技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秘密及学校的内部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科研等活动。

(二)公开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物及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的转让、推广应选择有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签订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按国家的规定上报国家科技部办理审批手续。含有国家科技秘密的技术申请专利的,要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保密专利的管理按《专利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九条 凡需在广播、报纸、展览、出版物公开宣传报道科技成果时,须经技术成果的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和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五十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国际交流处登记台账并由校保密委员会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开放。

第五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

第五十二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校保密委员会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携带。

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国际交流处登记台账,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组织部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公文)形成时和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保密要求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五)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本单位做好保密审查,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各部门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能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需报保密办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网站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转载的,应当从文件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转载时,转载页面上须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十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九条 凡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纪和学校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能及时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堵住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利益受损失者;坚决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作出突出贡献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相关涉密单位及个人,无失、泄密者,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党委会会议研究,给予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发现失泄密事件,保密办必须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评估泄密影响和后果。对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不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报告、不努力降低失泄密损失者,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保密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十五章 其 他

第六十二条 党办、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国防科学技术工作办公室)、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保卫处、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等重点涉密单位和部门应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实际,负责制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制度,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和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科大党发〔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