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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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科大校办发〔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湘管发〔2017〕76 号)和《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属各二级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洽谈合作、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均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所有国内公务接待需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一次接待一审批单),国内公务接待和公务活动工作餐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原则上每批次接待对象只安排工作餐一次。无公函(访问函、邀请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公务接待活动。

第六条 严格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政机关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兄弟高校、企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来校考察调研,由校长办公室视工作需要协调学校主要领导、相关校领导陪同;兄弟高校、企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由校长办公室视工作需要协调相关的校领导出面接待。

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性公务接待按照对口原则确定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制订接待方案和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来访人员公务活动内容相对集中的,由对口单位承办接待;公务活动内容涉及3个及以上单位或没有对口单位的,由校长办公室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报请学校主要领导确定承办单位。

学校因办学和发展需要(含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等),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条 邀请上级机关领导以及外单位负责同志来校考察调研,承办单位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事由说明及接待方案,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送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不直接邀请校领导出面接待,确需校领导出面接待的,承办单位一般提前 3 个工作日与校长办公室联系。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校领导出面接待,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出席。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酒店,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安排迎送仪式,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三章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承办单位可以在校园餐厅或校外定点餐饮场所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任何香烟,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就业招聘、引资合作洽谈和重要人才引进稳定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上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工作餐,具体标准限额为:校园餐厅(厅局级120元/人·餐,其余人员100 元/人·餐);校外定点餐饮场所(厅局级140元/人·餐,其余人员12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不高于40元/人·餐的标准安排工作餐。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可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因办学和发展需要(含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等)接待特殊重要来访人员的接待用餐标准可适当提高,由校长办公室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公务接待,但接待用餐标准不超过《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规定的标准限额。

第十三条 在常驻地(一般是指湘潭市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湘潭县易俗河镇、河口镇、云湖桥镇)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因执行公务确实需要安排用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不高于20元、中餐不高于40元、晚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原则上在校园餐厅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内部餐饮场所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就餐的盒饭不高于30元标准。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湖南科技大学公务活动工作餐审批报销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属于国内公务接待的,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属于公务活动工作餐的,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湖南科技大学公务活动工作餐审批报销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会务工作应严格执行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场要尽量安排使用学校内部场所或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会场的安排和布置等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节约开支,一般不在会场不摆放鲜花,不摆设水果、香烟等。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加强公务接待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定期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会同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加强对各二级单位公务接待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校长办公室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财务处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严格审计,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负责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接待标准。

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要加强对全校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对已违规报销的费用,一律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湖南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科大校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