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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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法律顾问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法律顾问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科大政发〔2018〕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法律顾问团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及《湖南科技大学章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制,法律顾问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律顾问可以聘请校内若干名具有律师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律专业人员组成法律顾问团,与学校法律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三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工作,并指派一名法律专干担任法律顾问的秘书工作。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及其组织的法律顾问团应承担如下法律服务义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审核学校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规范办学与管理行为。

(二)应学校(包括学校领导)邀请参加学校各种涉及法律事务的决策、处置与应对工作研讨会议,必要时应提供法律顾问文本意见。

(三)在不影响顾问团队成员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顾问团,并派出顾问团成员代理学校的各种法律诉讼和学校的各种劳动、学籍、伤亡等民事纠纷的仲裁与调解。

(四)参与起草、修改、审核学校各类合同,依法保障学校权益不受损害。

(五)为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及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六)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和普法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及顾问团成员代理学校对外出具的所有法律文本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才能正式对外发出,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理的所有诉讼、仲裁、调解文本,裁判、仲裁、调解结果都应归档,并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者律师执业资格。

(四)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5年以上。

(五)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学与管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法律顾问拟聘方案、聘酬与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结果办理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手续。

第九条  学校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以续聘。在聘期内法律顾问退休或者离岗离职,法律顾问资格自然解除。

第十条  学校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被撤销、吊销律师资格的。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第十一条  学校对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法律顾问每年度末要形成工作总结,就工作情况进行报告,并说明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一)年度考核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并形成明确的考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

(二)终期评估是在聘期结束后,由校长办公室对法律顾问在聘期内的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三)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法律顾问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对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办理学校法律事务时,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情况。

(四)按聘任合同向学校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承办事项独立发表意见,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背法律、纪律规定对所承办法律事项的干预,遵守法律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不得在诉讼、仲裁、调解或者谈判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勤勉尽责,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有损学校权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无权超越学校授权行事。确有需要的,应当由学校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每年给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中心)安排一定的办公经费。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受学校委托,到外地办理法律事务时产生的差旅费用,可在办公经费中报销。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基本酬金及其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中心)成员的法律服务酬金实行包干制,由法律顾问掌握发放。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负责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工作安排。法律顾问承办学校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中心)业务工作会议。法律顾问团队(法律服务中心)开会研究的法律事务涉及学校相关单位的工作时,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并介绍有关情况。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需要委托学校法律顾问代理法律事务、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或提供法律咨询时,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就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时,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出具答复意见。

第十九条  接受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在法律顾问给予口头解答后,应告知校长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需在法律框架内,在确保学校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就所涉法律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出具具体处理意见后,提交法律顾问审查。在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后,学校各单位应综合考虑法律顾问意见,对本单位所咨询法律事项进行决策,对该事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对执行结果予以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对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疏漏,可随时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